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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 000685 證券簡稱:中山公用 公告編號: 2015-048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
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及整改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章程》及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規范并不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并在證券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指導下,不斷提升公司的規范運作水平。
鑒于公司已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目前該事項正處于中國證監會的審核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現將關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及整改情況公告如下:
一、2013年7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報告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3】第7號)
1、監管函指出:
“你公司2012年年報顯示,你公司關聯方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為你公司的子公司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建造管網工程,共發生關聯交易6,226萬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1%,你公司發生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整改措施
公司對該監管函高度重視,向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報了監管意見的內容,為了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對公司信息披露方式進行規范,要求定期報告制作的相關人員特別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加強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等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并保證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二、2015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5】第28號)
1、監管函指出公司未及時披露公司全資子公司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以5,000萬元通過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間接購買了中山市公用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收益權產品的該筆關聯交易。
2、整改措施
該筆關聯交易屬公司自查發現并及時整改。收到監管函后,公司董事會及時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責任部門進行了傳達,并針對監管函中指出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確了責任人:
1、要求主要責任人及相關責任部門進一步學習監管規則,加強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持續對與信息披露及相關業務部門的人員進行培訓,以增強對關聯業務的認識;
3、加強公司信息披露流程的嚴謹性,建立專項專責的信息披露審核機制,將信息披露工作的流程進行細化和明確,杜絕相關違規事項再次發生。
公司將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加強內部培訓和學習,督促公司高管及責任部門提高合規意識,不斷提高公司規范運作能力和水平。
三、201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4】第226號),就媒體質疑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表示關注。
2014年7月25日,公司按照要求遞交了回復,對相關情況做出了說明。公司將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上市規則,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問詢函》的相關情況
除前述監管函及關注函外,自2010年至今,公司收到深交所發出的問詢函如下:2010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10】第256號);2011年5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11】第167號);2012年6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12】第407號);201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13】第379號);2014年5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14】第308號);上述問詢函主要涉及公司財務核算、業績承諾補償、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承諾履行情況、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等方面的事項,公司均按要求及時提交了書面回復。
除上述情況外,最近五年,公司未曾發生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采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